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共文化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山南门入口处东侧。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1959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宣传部、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保护、陈列展示;教育推广、研究学习;面向群众、服务基层”。本单位是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教育和学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征集、收藏、保管、保护和研究工作。
(二)举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陈列展览,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
(三)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四)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协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和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
(五)负责康有为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依据《博物馆条例》,挖掘藏品内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创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提名并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副馆长;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七)监督本单位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 9 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 3 名,由举办单位、监管部门推荐;
(二)代表服务对象、捐赠人、行业专家和社会人士(含当地中小学教师)的理事 3 名,由举办单位或本单位推荐;
(三)代表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理事 2 名,经本单位班子会议审议和推荐,报举办单位批准;
(四)代表本单位职工的理事 1 名,经本单位班子会议审议和推荐,报举办单位批准。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进行换届。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博物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及业务工作开展等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督促本单位工作计划的执行;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针对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提出建议;
(六)督促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九)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咨询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履行理事义务,违反理事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由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任命。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单位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博物馆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确定的博物馆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专人保管,如实记载各位理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会议记录在会后应整理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
案。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
(二)法人登记事项;
(三)主要业务情况;
(四)本单位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本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