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品鉴第四十三期—清同治拾壹年丁才潜、丁才荣卖沙步田贰坵给何世和契约文书
清同治拾壹年丁才潜、丁才荣卖沙步田贰坵给何世和契约文书,质地:纸,尺寸:纵 53厘米,横 38厘米。
释文:立卖断田契人丁才荣、丁才潜 ,为因急用,母子酌议,愿将承父遗下田土名沙步田贰坵,载税共贰亩壹分零贰厘七毛出卖。先召房亲人等,各无承买,凭中人丁宜中荐本乡何世和承买。实取时价银拾贰两五钱正,司码充足,签书酒席亲费皆在价内。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立契交易明白,银契两相交讫,并无少欠分厘。其田委係明买明卖,不是债折按当,不是留祭尝业,不与兄弟相连,亦无从写别人。自卖之后任买主耕管,日后不得借端收赎。倘有别人争论,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税在云津堡卅七图二甲丁万盛户内,今开与本堡本图本甲何永卓户内,所有办纳粮差基窦穴等项,俱係买主料理,与卖主无涉。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壹纸,并上手契壹纸,交执为据。
一实卖出田贰亩壹分零贰厘七毛,一实亲手收到田价银拾贰两伍钱正。
中人丁宜中 立卖契人丁才荣、丁才潜的笔
同治拾壹年拾月贰拾日
此为清代同治年间广东珠江三角洲南海县民间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传统社会民间契约文书的书写具有一定的格式,约定俗成,除交易双方作为“法人”的“主立契人”要在契约中签字画押外,尚有“证人”,如在场人、在见人、中人、执笔等角色。明清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土地、房产等大宗买卖频繁,妇女在这些买卖契约文书中占有一席之地[[[]刘正刚:《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
从契约文书来看,主立契约人应是丁才荣、丁才潜,“为因急用”,断卖承父遗下的围田,出现“母子酌议”字眼,“母子商议”之类的话语,在清代珠三角的契约中时常可见,这一表述并不仅是寡居母亲签立契约文书时的一种流行用语,更是乡村社会买卖田产或屋宇的真实意图表达。即是说,若父亲离开人世,母亲处于寡居阶段,则儿子在处理大宗财产时,必须要争取母亲的意见。清代律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田涛校:《大清律例》,第625页,法律出出版社1999年版。]]。即是说,家中卑幼在处理家财时,必须通过尊长,父亲一旦亡故,余下的尊长除了祖父母外,最重要的就是母亲。
而所谓的“签书酒席”,应属于乡村社会在交易土地时请客吃饭作为证人的习俗。契约对出卖田地的理由一般模糊地表述为家中急需银两凑用。乡村宗族对地权转移会作经常性的干预,“产不出户,先尽乡族”。清代南海县深村蔡氏宗族规定: “族内房居屋地,不论买卖,总要典卖与族人,不可典卖与外姓人”[[[]叶显恩:《地权转移与宗族利益》,《珠江经济》2007年第10期。]]。在宗亲族邻无人认购的情况下,才出卖与外人。在契约上一般都写明“先招至亲各不就买,次凭中人某某引至某某入头承买”,如不先招亲邻而擅卖外人者,族亲可以出面干预。
随着土地转移日益加速,民间的土地买卖逐步演变成主要在宗族间进行。作为宗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族田便不断扩大,清中叶以后日渐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名宗大族喜用“堂号”购置田产,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数量甚巨。
参考文献:
[]刘正刚:《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
[]田涛校:《大清律例》,第625页,法律出出版社1999年版。
[]叶显恩:《地权转移与宗族利益》,《珠江经济》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