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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分类

  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根据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从管理角度出发,将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

  “不可移动文物”,即古迹,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窿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四)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